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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10:37:4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九號發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定,專利減緩的要求具體如下:
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并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后,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并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并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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