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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10:36: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九號發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相關規定,專利減緩條件如下: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后請求費減的,則需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申請日后提交適用)》,并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
非減繳條件
(一)未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二)收費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收費減繳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
(四)收費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
(五)收費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法律依據如下: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中規定: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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