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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2 10:27:46
《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是美國為執行國際版權條約于1998年頒布的。它使互聯網托管公司以及社交網類的服務提供商幾乎可以免受其用戶侵犯知識產權的牽連。
1995年9月美國政府發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知識產權工作組的報告》(即: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ReportoftheWorkingGroup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以下簡稱《白皮書》),從法律、技術及教育等方向著手就數字時代對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造成的沖擊進行探討,并提出修改著作權法條文、付諸實施的建議。這部《白皮書》是美國有關網絡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基礎,之后的討論和司法建議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在著作權方面,《白皮書》涉及到作品的臨時復制、網絡上文件的傳輸、數字出版發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圍的重新定義、數據庫的保護等內容。
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IPO)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人與錄音物條約》兩項條約,試圖在國際范圍指導解決因國際互聯網蓬勃發展而引起的著作權問題。
為了將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以上兩項著作權條約納入美國的著作權法,美國于1998年10月頒布了《數字千禧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of1998,縮寫為“DMCA”)以實現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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