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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2 10:26:55
《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是美國為執行國際版權條約于1998年頒布的。它使互聯網托管公司以及社交網類的服務提供商幾乎可以免受其用戶侵犯知識產權的牽連。如果版權所有人通知要求撤下某材料,這些公司必須照辦;但是如果版權聲言人沒有起訴,并且如果張貼材料的用戶證明其材料沒有侵犯版權,則可將內容恢復。
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基本框架共有五個部分的內容:
第一部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的實施(WIPOTreatiesImplementation)。第一部分除了強調將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以上兩項著作權條約納入美國的著作權法外,第一○三條可以說是本部分內容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引人注目的,其明確規定禁止破壞著作權之保護體系及保護著作權權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違反者將被追究刑、民事責任。違反以上內容者,除了非營利性的圖書館、檔案室,或者教育機構外,任何人(包括一般人)第一次侵權將被判處五年以下的徒刑、五十萬美元以下的罰金,這兩項處罰可同時使用;再犯,則將被判處十年以下的徒刑、一百萬美元以下的罰金,這兩項處罰亦可同時使用。
第二部分是網上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OnlineCopyrightInfringementLiability Limitation)。主要是規定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ISP)發生通過其網絡侵害他人著作權事件時的責任問題,免除傳輸信息的ISP的責任。
第三部分是計算機維護與修理之著作權豁免(ComputerMaintenanceOrRepairCopyrightExemption);為了確保被客戶授權維修電腦的電腦維修公司,可以啟動被維修客戶電腦中有著作權的電腦軟件進行維修工作而不會因此觸犯本法律。
第四部分是綜合條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s);則規定免除因為網絡傳輸而產生的錄音作品的復制行為的侵權責任,另外,擴大對于圖書館以及備份存檔的合理使用空間。
第五部分是某些原創設計的保護(ProtectionOfCertainOriginalDesigns)。
這幾部分內容包含不同的主題,有些與網絡著作權有關,有些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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