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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2 10:24:57
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以著作權人為中心,加強對其權益的保護,同時又對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ISP)的責任予以限制,以確保網絡的發展和運作。
(一)《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加強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
網絡時代隨著數字化技術的進步,作品的著作權受到的威脅是十分巨大的。這種威脅表現在,一是網絡上作品傳播時,其中包括署名權、著作權聲明、作品出處等內容的信息極易被篡改或刪除,這不但讓作品著作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也讓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受到威脅。二是網絡上作品未經授權的復制與傳播極為容易,對著作權人的損害突破了地域限制。《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就是從這兩方面入手來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作品的數字化及網絡傳播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作品著作權信息在網絡上僅是一段數字化的文字,通過網絡傳播數字化作品時,傳播者可以很容易地將其篡改或刪除。這種現象在網絡中并不少見,而其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也會讓作品的使用人對作品做出錯誤的判斷,并可能導致作品使用人受到傷害。這種現象任其蔓延,必然會讓著作權人不敢將作品在網絡上發表,也會讓人們不信任網絡上的信息,從而最終損害數字化技術的進步和網絡的進程。《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在103條中做出“保護著作權權利管理信息的完整性”的規定,禁止任何人明知以及故意地引誘、促使、促進或隱藏侵害事實,或散布或為散布而引進錯誤的著作權管理信息;禁止任何人在明知該行為將引誘、促使、促進或隱藏侵害事實情況下,故意移除或修改任何著作權權利管理信息,或散布或為散布而引進已知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下被移除或修改過的著作權權利管理信息”。
作品的數字化及網絡傳播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未經授權的復制和傳播,嚴重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著作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借助相關技術的幫助,對其在網絡上的作品設置密碼或防火墻等保護措施,只允許合法授權人借助網絡技術方便迅捷地使用其作品。但是,伴隨技術的進步,這類保護措施并不安全,網絡上出現了大量提供破解他人著作權保護措施的密碼或程序工具,甚至有專門的破解密碼網站。這種現象的出現,也大大打擊作品利用網絡和數字化技術迅捷傳播的可能性,網絡上著作權的保護變得十分困難。《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在103條中對此予以立法,禁止破壞著作權之保護體系。即禁止破壞那些用于控制獲取作品渠道或者重制作品的科技保護措施的行為,除此之外,但凡制造、進口、交易或者向大眾提供用于破解他人作品保護措施并依此獲得少量經濟利益的破解裝置,也在禁止之列。
(二)《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對ISP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為網絡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網絡服務提供商在網絡運作中充當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保證了網絡的暢通和數字化信息的迅捷傳遞。但是正因為其在網絡運作中的重要作用,網絡服務提供商也經常成為著作權侵害案件的被告,令其苦不堪言。原因是,網絡上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網站或侵權資料可能在短時間內出現,也會在短時間內消失,加上網絡上行為人多以匿名或不真實的身份出現,當著作權人無法找到真正侵權者時,經常會轉而以提供網絡服務的ISP為對象請求賠償,因為他們的身份是確定的,且容易找到。
對ISP是否應該對利用其網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負責說”,認為ISP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理由是,ISP所提供互聯網系統服務,足以使侵權人獲得便利,大大加快著作權侵害的速度及增加侵害的程度,這是不爭之事實。從著作權人的立場上看,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將其作品內容在網絡上重制或散布者固然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ISP為侵權人犯罪提供了設備與服務,也不能置身事外。
二是“免責說”,主張ISP不應承擔責任。其理由是,ISP僅僅提供了網絡接入、搭建網絡平臺等服務,只起信息流通的“渠道”作用。ISP所處的地位就如同公路公司一樣,沒有辦法控制道路上運輸的車輛所運載的貨物,ISP沒有能力控制網絡上無窮無盡的信息。追究其在著作權侵權中的責任也起不到懲罰與威懾侵權行為人的作用,只會逼迫ISP用高昂的經濟成本來監視和干預ICP及其用戶的行為,這顯然是不經濟和不合理的,必然會阻礙網絡平臺的健康發展。
三是“折衷說”,認為ISP單純提供網絡服務或設備,對于他人利用網絡侵犯著作權并不必然要承擔責任。除非ISP明知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在知情情況下,有過錯且不采取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的繼續或擴大,否則ISP可以不承擔責任。
以上三種觀點中,前兩種分別站在著作權人和ISP的立場上,第三種觀點則是既照顧到著作權人的利益保護,又照顧到整個網絡的發展。
《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就是第三種觀點的產物,在“網上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這一部分,規定了ISP的免責制度,確立了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只有在明知網絡用戶上載信息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即著作權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符合法律要求時,ISP仍不采取措施刪除信息或者阻止他人再次訪問,此時的ISP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的這一規定,保護了ISP的利益,使其擺脫了不斷被卷入網絡著作權糾紛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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