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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7-20 16:13:57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稻香村 DXC”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煙臺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煙臺稻香村公司)和天津市薊縣鑫源齋糕點廠(下稱鑫源齋糕點廠)侵犯了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蘇州稻香村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余元。
原告蘇州稻香村公司訴稱,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讓取得“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注冊在月餅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15年12月,原告承繼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原告發現被告煙臺稻香村公司擅自將“稻香村”登記為企業名稱,將“稻香村”字樣突出使用在產品外包裝上,被告鑫源齋糕點廠擅自銷售了涉案侵權商品,故請求法院判處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相關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煙臺稻香村公司辯稱,涉案盒裝月餅包裝袋上均未單獨使用“稻香村”而使用的是“煙稻”字樣,該使用方式屬于商業習慣。煙臺稻香村公司企業名稱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經被登記注冊且已獲得較高知名度。鑫源齋糕點廠辯稱,其只是受被告煙臺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亦屬于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該案中,被告的行為即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因此構成商標侵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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