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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5-31 11:41:16
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商標電子申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開通的各類商標電子申請業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電子申請是指當事人將商標申請文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形式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商標申請。
商標文件電子送達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商標文件。
第四條 當事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或者接受商標文件電子送達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使用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進行用戶注冊,按要求填寫的用戶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自行辦理商標電子申請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由該代理機構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當事人無須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第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當事人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由代表人提交電子申請。
第七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應當遵守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
第八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內容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接受以紙件形式提交的與該申請相關的后續材料,但是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對應的紙件材料、實物證據等。
第十條 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送達的商標文件,當事人應當及時登錄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查看和下載;未查看和下載的,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無法送達的情形,不再通過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一條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商標電子申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工作總體部署,進一步提高商標注冊工作效率,優化商標注冊服務水平,塑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我局積極推進商標注冊電子化進程。2018年11月26日,集商標電子申請和商標文件電子送達等功能于一體的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全面上線運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商標電子申請行為,明確商標電子申請的特別要求,提高商標電子申請使用率,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職責,保障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的高效運行,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功能設計,以《商標網上申請暫行規定》為基礎,經反復討論,起草制定《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征求意見稿從規范商標電子申請行為角度出發,擬通過明確提交要求,充分發揮信息化系統的便利性,防止因以電子形式提交申請或送達文件產生問題而影響商標注冊獲權進程;明確電子申請的特殊性,在《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下,針對電子申請及文件送達作出細化明確的規定,以順應電子政務的時代要求,防止因電子形式而產生爭議。
在立法思路上,主要著眼于以下三點:一是明確法律適用,確保商標電子申請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突出時效性兼顧前瞻性,結合信息化系統建設實際和未來開發情況,對電子申請各環節作出規范化要求;三是厘清電子申請的特殊性,凸顯電子申請流程的便捷高效。
同時,征求意見稿總結立法和實踐經驗,在體例和具體內容上充分參考了《關于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五十七號令)。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十二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總則性規定,明確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和相關概念(第一至三條);二是涉及提交電子申請前的準備,明確辦理主體、辦理途徑和辦理條件(第四至六條);三是關于當事人提交電子申請的相關要求的規定(第七至九條);四是關于商標電子文件送達的規定(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