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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3-24 10:05:21
零食種類眾多,其中口香糖和泡泡糖,美其名曰可以清新口氣,但實際上,也只是用來消磨時間而已。
走在路上,嚼著;穿走于人群之間,擠地鐵,擠公交,嚼著;甚至肯定有人嘗試過,在課堂上,在工位上,嘴里也在嚼著……
超市收銀臺的一邊,口香糖和泡泡糖通常都是擺得滿滿的,紅紅綠綠,品牌眾多。但在80,90后一代人的記憶里,最為經典的,應當還屬當年一毛錢一塊的大大泡泡糖。
生產大大泡泡糖的箭牌糖類有限公司,在糖果業界享有極高的知名度,我們熟悉的綠箭、益達、真知棒,也是出自它手。2008年,箭牌糖類有限公司與始創于1911年的私營家族企業瑪氏公司合并,成為其一個子公司,造就了世界領先的糖果公司之一。
箭牌糖類有限公司申請的“大大”相關商標,據商標網查詢結果顯示,共計56件,最早成功注冊的一件要追溯到1988年。
1988年2月1日申請的第334434號“大大”商標,1988年12月30日被核準注冊在第30類,糖果,泡泡糖等商品上,目前仍未有效狀態,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12月29日。
這件商標,也就是我們最早見到的大大泡泡糖上面“大大”的形象了!
在這56件商標當中,絕大部分如同這第一件商標一樣,都處于成功注冊的狀態。只是30年后的第27625253號“大大”商標,卻不是那么順利了。
第27625253號“大大”商標是箭牌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30類,非醫用口香糖,泡泡糖,糖,蜂蜜,面包等商品上。
在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后,箭牌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卻再次被予以駁回。這次,怎么就不行了呢?我們一起來探探究竟。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此案涉及到的9件引證商標,是的,你沒有看錯,9件!箭牌公司當然沒有坐以待斃,針對部分引證商標,箭牌公司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撤銷申請。到了商評委審理時,已經有了不小的成果。
引證商標一、五、七經商標局撤銷決定予以撤銷,引證商標八、九也經商標局駁回決定予以駁回,至于引證商標四,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類似,不構成近似商標。如此,就只剩下了引證商標二三六,已經相當不易。那么,這三件引證商標,又給申請商標造成了怎樣的影響呢?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大大”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二中,與引證商標三、六文字構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蜂蜜;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包子;谷類制品;面條;玉米花;大豆粉;食用淀粉;調味品;酵母;攪稠奶油制劑;家用嫩肉劑;食用預制谷蛋白”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六核定使用的“茶、谷粉”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甜食;非醫用口香糖;泡泡糖;糖果;制糖果用薄荷;糖;咖啡飲料;茶飲料;面包;冰淇淋”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未構成近似商標。
這般部分近似,部分不近似的情況其實并不少見,結果也就是落個部分初審公告,部分駁回罷了。但是!“大大”商標這次,可沒那么簡單!商評委繼續指出,申請商標“大大”作為商標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故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評委決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最終,注冊申請直接予以駁回,一項商品也沒有留下!至于“大大”為什么會是不良影響,而且還是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小典君就不便明說了,還請諸位自行體會!
申請商標注冊,一旦被確定為具有不良影響,基本上很難挽回。而對于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評定,也是基于某個時代,某個社會環境,通過其在公眾一般認識來進行的。那么,很可能出現在過去不存在不良影響,而當下卻構成的情況,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