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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2-20 10:59:26
周冬雨,大家并不陌生,1992年出生于石家莊。
正如鹿晗,易烊千璽,蔡徐坤等眾多明星一樣,“周冬雨”的名字也注冊了商標。而且周冬雨所屬的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為其申請了全類商標注冊,可以說商標保護很到位了。
其中,第25類商標(16499004號)就被一家做兒童用品的公司搶注了!
第3類商標(20146853號)被自然人周某搶注了!
要知道周冬雨出名后,一直因為她的外形被人們戲稱為小黃鴨。本來是可愛呆萌的小女生形象,卻被人蹭了名字,用在了兒童用品和洗發水上,不可謂不扎心。
明星姓名被搶注其實不是什么新鮮事了,如喬丹、謝霆鋒、papi醬……這些名人的名字,都被搶注過。很多不法商家通過搶注明星名字做商標,企圖"搭個便車"、“蹭個熱度”,然而他們的做法就一定會得逞嗎?當然,法律并不允許!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表示:將嚴格限制將明星名字,電影角色,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注冊為商標的行為。
2018年2月9日,周冬雨授權經紀公司以上述兩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侵犯其姓名權為由,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周冬雨百度百科簡介、微博截圖;相關媒體對周冬雨的新聞報道材料相關證據。
商評委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周冬雨在娛樂行業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另外,在周冬雨已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情形下,被申請人對周冬雨姓名及知名度理應知曉,爭議商標“周冬雨”與演員周冬雨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請人未經周冬雨本人授權,將與周冬雨本人中文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其注冊客觀上利用了周冬雨的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第3類洗發液、第25類上衣等普通生活消費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聯想,認為爭議商標與周冬雨存在某種商業聯系,從而對周冬雨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
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商評委最終裁定:上述兩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同時,周冬雨還對另外一個商標——第8591123號“冬雨周”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這次維權就不那么樂觀了。
該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衛生巾等商品上,于2011年8月28日獲準注冊。
申請人援引現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應對應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但因為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日期為2018年2月9日,距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2011年8月28日已超過了五年期限,至本案審理之時,申請人已經喪失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權利。故,商評委依法予以駁回,第8591123號“冬雨周”商標依然有效。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周冬雨全類注冊商標遭遇搶注,后來對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又遭遇過期。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商標提前注冊非!常!重!要!商標盡早維權非!常!重!要!
最后,小典君要提醒您:商標注冊要趁早!錯過商標注冊,別錯過維權期限!
相關標簽: 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