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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8-10-23 09:39:59
“仿冒產品出了問題,那消費者維權還是會找上我們。”近日,上海吉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狀告湖南駿利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我們公司發(fā)現在長沙高橋、大漢等諸多建材市場,存在很多侵犯商標權的產品。”法庭上,吉祥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公司邀請長沙市星城公證處公證員一同來到長沙市芙蓉區(qū)東岸裝飾建材批發(fā)大市場,購得鋁塑板復合板(閃銀)三張,上面均印有“上海吉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
“被告所售的鋁塑板與我們企業(yè)的字號相似,保護膜上還印有‘SHANGHAI JIXIANG’拼音,與我們注冊的‘JIXIANG’商標相似,足以使消費者誤認。”吉祥公司代理律師在庭上對被告的產品進行比對,并表示湖南駿利雖在香港注冊了類似其企業(yè)名的公司,但事實上沒有運營,這已構成了惡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此,吉祥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禁止被告使用“JIXIANG”拼音商標,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庭上,被告湖南駿利的代理律師辯稱,被訴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有香港政府頒發(fā)的合法證書,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且公司不存在制假、售假的情況。公司注冊后,便開始在市場上銷售其產品,是合法的。法庭審理后,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意愿,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
“這是一種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違商業(yè)道德。”休庭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與涉外商事審判庭副庭長王力夫對類似案件的特點進行了疏理。首先,原告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經營者;其次,作為廠家的被告通常是在香港注冊,有近似企業(yè)名稱的公司;其三,在香港設立的這個公司注冊近似企業(yè)名稱,沒有合理的解釋;最后,生產者或銷售者利用相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在內地生產或銷售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產品,從而達到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香港企業(yè)與原告存在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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