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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10-23 09:36:20
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欲將其一件圖文組合商標中的圖形部分申請商標注冊,因遭遇他人在先獲準注冊的一件圖形商標而被駁回注冊申請,七匹狼公司隨后以該圖形商標系對其在先圖文組合商標的延伸性注冊為由展開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七匹狼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21508808號圖形商標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據了解,訴爭商標由七匹狼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皮帶(鞍具)、錢包(錢夾)、皮制家具罩、傘等第18類商品上。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訴爭商標與第G12893763號圖形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七匹狼公司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訴爭商標是在其第16328033號“SEPTWOLVES及圖”商標(下稱在先商標,見圖3)基礎上的延伸性注冊,而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相關公眾已經將訴爭商標與其建立唯一對應關系。
2018年3月2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元素、設計手法及視覺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構成近似標志,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
七匹狼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訴爭商標系對在先商標的延伸性注冊,相關公眾已經將其與七匹狼公司建立唯一對應關系,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七匹狼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先商標于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況,亦未能證明在先商標已在核定商品上形成和七匹狼公司的一一對應關系,進而不能使得相關公眾可以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訴爭商標與在先商標聯系在一起而同引證商標相區分;七匹狼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經過其廣泛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已經將其與七匹狼公司建立唯一對應關系,不會與引證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七匹狼公司的訴訟請求。
七匹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先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足以使在先商標的商譽延及訴爭商標;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別開來;以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均為由線條構成的動物頭像,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設計手法等方面近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對比的情況下,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視覺效果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二者有特定的聯系。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七匹狼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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