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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10-13 09:41:30
唐寅,字伯虎。雅資疏朗,任逸不羈。作為江南四大才子之一,唐伯虎的軼事被演繹成了很多部影視作品,“唐伯虎”三字亦備受商標申請人的青睞,中國商標網上目前便顯示有150余件包含“唐伯虎”字樣的商標。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欲將旗下鳳凰新聞客戶端主筆唐毓瑨的筆名“唐駁虎”申請注冊為商標,卻遭遇在先申請注冊的相關“唐伯虎”商標而注冊遭駁。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天盈九州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第20777782號“唐駁虎”商標分別與第4452404號“唐伯虎tangbohu”商標及第17773440號“唐伯虎”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唐駁虎”構成,引證商標一由“唐伯虎tangbohu”構成,引證商標二由漢字“唐伯虎”構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順序、呼叫、含義等方面高度近似,相關公眾在隔離觀察時尤其是呼叫時容易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同時,引證商標一仍為有效在先申請注冊商標,依法可以作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而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相混淆、誤認。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天盈九州公司的訴訟請求。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對于訴爭商標是否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唐駁虎”構成,引證商標二由漢字“唐伯虎”構成,引證商標一由漢字“唐伯虎”及拼音“tangbohu”構成,以我國相關公眾的認讀習慣,漢字在商標中的識別度較拼音高,而且引證商標一的拼音是引證商標一漢字的讀音,將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相比較,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順序、呼叫、含義等方面近似度較高,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對比的情況下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據此,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分別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與天盈九州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區分開來;而且引證商標一現仍為有效注冊的商標,可以作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該案無需中止審理。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天盈九州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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