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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8-23 10:14:02
徐福記在國內糖果市場一直是穩居首位,1994年品牌誕生,是廣東知名糖果品牌,專注于生產經營糖果、糕點、沙琪瑪、巧克力及果凍布丁等糖點休閑食品,但卻遇上了僅一字之差的“黃福記”,圍繞“黃福記”在糖果、糕點市場上展開了一場商標糾紛。
2015年7月,徐福記公司向商評委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訴爭商標“黃福記”的注冊申請損害了徐福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及馳名商標權益。據此,徐福記公司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黃福記”和“徐福記”分別構成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的唯一或主要識別部分,兩者均包含“福記”二字,且詞語結構相同、發音呼叫相近,雖然存在“黃”字與“徐”字之差,但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整體上不易區分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此外,結合徐福記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徐福記及圖”商標在糕點、糖果商品上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所獲榮譽及廣泛宣傳等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在糖果、糕點等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
在徐福記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商號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糖果商品上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注訴爭商標的商品與徐福記公司存在某種關聯,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徐福記公司的在先商號權。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較大關聯,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據此,法院終審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相關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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