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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0 14:16:46
6月7日消息,據天眼查App顯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阿里巴巴于2019年1月申請注冊的“雙11”商標。
一審法院認為,阿里巴巴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在復審服務上獲得可供注冊的顯著性,且提出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作為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的當然依據。故判決駁回阿里巴巴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文字“雙11”構成,整體易被理解為“十一月十一日”,在實際使用中相關公眾易將其識別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相關公眾難以將其識別為標示復審服務來源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二審庭審判決駁回上訴。
公開數據顯示,阿里集團于2011年11月首次申請與“雙十一”有關的商標。據不完全統計,申請包含“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等的商標約130個。然而只有25%的商標狀態為“商標已注冊”。
而在2013年11月,京東也申請注冊“雙十一”相關商標。截至目前,京東已申請逾46個與“雙十一”相關的商標。但67%的京東“雙十一”商標顯示“已注冊”狀態。
2020年11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雙十一”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京東認為“雙十一”商標持有人阿里巴巴在三年內未實際使用該商標,應予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認為,涉案商標在廣告等服務上的注冊應予維持,但在其余多項服務上應予撤銷。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復審決定,阿里巴巴和京東均不服,兩公司分別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近年來,商標話題屢屢登上熱搜,商標產生的巨大經濟價值也常引發社會熱議。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數量不斷增加,尤其是電商平臺知識產權監管的逐步規范,帶來了商標需求的快速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