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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3 13:09:04
南翔小籠,是上海的標志性小吃,深受大眾喜愛。然而為很多食客所不知的是,滬上其實有兩家“中華老字號”同時持有“南翔”商標:一家主營餐飲服務,一家主營速凍商品。
20多年來,雙方相安無事,直到主營速凍食品的一方開始以“南翔”名義授權他人開設餐飲店之后,雙方打起了官司。
雙方對“南翔小籠”歷史傳承、使用權利問題各執一詞。審理中,原、被告就“南翔小籠”歷史傳承和被告是否合理使用問題展開激烈的交鋒。
本案法官表示:“因為本案原告和被告都是和南翔或南翔小籠有一定的歷史聯系的,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原被告都是中華老字號,在這種情況下對法院來講,還是會綜合考慮雙方共存的情況?!?
法院認為,要判斷被告豫園南翔饅頭店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要看其在經營活動中有沒有逾越以往的經營范圍和方式。
鑒于涉案南翔饅頭店從事的是餐飲服務,未超出南翔饅頭店長期以來形成的經營領域的邊界。其經營場所內提供的“南翔”相關菜品,系在餐館內以現做現賣的方式提供,并非以速凍食品的方式對外提供,故亦未超出南翔饅頭店長期以來形成的使用領域的邊界。加之,以上經營主體有權在其店內使用服務商標,上述在現做現賣的菜品上使用“南翔”相關字樣,并未超出服務商標合理使用的范圍,在涉案相關南翔饅頭店有關的環境下,消費者也不會誤認上述菜品與主要從事速凍食品經營的原告及其經營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引發混淆。
涉案南翔饅頭店與“南翔小籠”存在一定的歷史淵源關系,故其“籠的傳人”“上海南翔小籠的正源與代表”等宣傳其與南翔小籠存在傳承關系的表述,尚不構成虛假信息;對于涉案南翔饅頭店所宣傳的“天下一籠”“小籠鼻祖”等亦不構成虛假宣傳。
據此,原告在本案所主張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均不成立,其主張四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在現在這個擁擠的競爭市場中,必然是有許多競爭對手存在的,所以就加大了消費者快速找到你的難度,這時"商標"和"品牌"便是一個絕佳的吸睛工具,吸引著消費者的目光,能讓你的產品與服務在眾多品牌中脫穎而出。不得不說,商標真的是太太太重要了!
相關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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