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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23 09:41:23
備受關注的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商訊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的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最終塵埃落定。近日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廣州知產院”)獲悉,該院此前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廣州商訊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侵害了瑪氏公司的在先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后者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原告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商訊展覽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標紛爭持續多年,由于廣州商訊展覽服務有限公司在第31類寵物食品、動物棲息用品搶注了“瑪氏”“MARS”商標,侵害了瑪氏公司(中國)的在先權利。為此,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向廣州市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
了解到,因涉案“瑪氏”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本案涉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認定這一焦點問題,也是原告同時以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和字號權來對抗被告注冊商標權的民事案件,因而案件判決備受社會關注。
據介紹,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經調查發現,廣東商訊公司參加“2015年第二屆亞洲寵物水族博覽會”時使用“瑪氏”和“MARS”進行宣傳,并在亞洲寵物水族博覽會官方網站上對 “瑪氏”和“MARS”商標進行宣傳、報道。不僅如此,廣州商訊公司還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中銷售使用“瑪氏”和“MARS”商標的寵物食品,并使用“瑪氏”和“MARS”進行宣傳。為此,瑪氏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廣東商訊公司訴至廣州知產院。
被告廣東商訊公司則辯稱,原告并未把“瑪氏”和“MARS”直接作為寵物食品的商標進行使用和宣傳,不足以證明“瑪氏”和“MARS”是原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涉案淘寶網店鋪內的產品是被告生產的;被告在展會和博覽會上使用了“瑪氏”和“MARS”商標,但展會已經結束,博覽會結束時官網已經關閉。
廣州知產院認為,原告生產、銷售的寵物食品產品使用的主要是“寶路”“偉嘉”等商標而非“瑪氏”或“MARS”商標,因此,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將“瑪氏”“MARS”作為商標在我國經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瑪氏”“MARS”在寵物食品上不能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盡管原告自2007年10月26日起才使用中文字號“瑪氏”,但公眾此前已清楚了解美國瑪氏公司(MARS,INCORPORATED)與寶路和偉嘉等品牌寵物食品商品之間的關系。因此,“瑪氏”字號在被告申請注冊有關商標前屬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
綜上,廣州知產院經審理后判決,廣東商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宣傳“瑪氏”“MARS”商標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瑪氏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
對于本案判決的關鍵“如何判斷商標是否容易導致混淆”,本案的承辦法官對記者表示:“比對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可結合以下等因素判斷原告使用的字號與被告使用的商標是否容易導致混淆:(1)原告字號的知名程度;(2)原告與被告商品的類似程度;(3)原告字號與被告使用的商標、標識字樣的近似程度;(4)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5)被告的主觀意圖以及是否存在實際混淆的證據;(6)其他因素。”
相關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