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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2-24 11:00:02
近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快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案號為(2018)粵0305民初19102號,原告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快手公司),被告為深圳快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快手公司)。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被告深圳快手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2019年8月5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快手公司注冊商標的行為,并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企業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且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快手”字樣。
此外,被告深圳快手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駁回原告北京快手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據判決書顯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主要從事互聯網技術服務,公司旗下主要的產品為“快手”APP,快手公司及其產品快手APP系全國乃至全球知名的互聯網企業及產品。
原告通過其關聯公司已經在9、35、38、41、42等商標類別中取得了“快手”等注冊商標。原告通過大量的推廣、宣傳與使用,使其“快手”的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字號、商標已經為公眾所熟知,且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涉案的企業字號與商標“快手”已經與原告在互聯網領域建立了穩定的聯系,具有較強的區別和識別相關產品和服務來源的識別功能。
被告深圳快手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4日,經營范圍為網絡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文化活動策劃;計算機系統開發及技術咨詢;計算機軟硬件開發等。主要從事互聯網技術服務業務,且被告在其開設網站××中使用“快手”的字,屬于對“快手”標識的突出使用,容易引起公眾的混淆誤認。
被告深圳快手公司在明知或應知原告北京快手公司的注冊商標以及“快手”的企業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仍然注冊和使用與原告相同的企業字號,且在同類的服務上突出使用,具有攀附原告注冊商標與字號知名度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就侵權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