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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2-21 11:00:50
據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月20日消息,近日,蘇州中院在審理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國際知名品牌BURBERRY)訴被告某商貿(上海)公司、某服飾(上海)公司、彭某某、昆山某服裝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過程中,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方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即“行為禁令”),禁止被告方使用被訴侵權標識開展經營。
之所以作出保全裁定,蘇州中院認為,被訴商標存在侵權可能性。原告涉案權利商標“BURBERRY”及其“騎馬圖案”在中國市場中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其客觀上具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可能性。而被訴侵權標識“BANEBERRY”盡管亦為注冊商標,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存在被認定為屬于對涉案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和摹仿。
同時,被訴侵權產品中大量使用的圖案亦涉嫌構成對原告圖案注冊商標權的侵害。此外,被告方在經營中使用與BURBEERY品牌被特許使用的英國皇家標識高度近似的標識,并宣稱品牌“起源于英國杰明街,其最具象征的‘英式格子’是時尚界的經典元素”等宣傳用語,上述行為亦存在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很大可能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案被訴侵權商標“BANEBERRY”均為注冊商標,但是該兩枚商標分別核準注冊于2009年12月以及2011年8月。在該兩商標申請注冊日期之前,博柏利公司的“BURBERRY”商標以及“騎馬圖案”商標已事實上處于馳名狀態。從本案現有證據顯示,被訴侵權商標持有人在使用時均系以與BURBERRY品牌相同的特殊字體標注其“BANEBERRY”商標,并且與其騎士圖形商標或與“格紋圖案”相同或近似的圖案并行使用,造成混淆的實際效果。
此外,法院認為行為保全具有現實緊迫性。被訴BANEBERRY實體店鋪在過去一年內呈快速擴張態勢,歷經一年半時間已實際開設店鋪40余家,數量直逼博柏利公司在全國的專賣門店。并且,被訴侵權地域范圍覆蓋上海、南京、杭州、蘇州、長沙、南昌等眾多一、二線城市,廣泛開設于各地大型商場或奧特萊斯中,與博柏利公司的銷售渠道亦高度重合,極易導致混淆和誤認。此外,被訴侵權商品還通過越來越多的網絡渠道進行銷售。博柏利公司的相應市場份額被持續大量擠占,削弱其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基于被訴行為的侵權可能性及上述態勢,行為保全具有現實緊迫性。
從利益平衡性角度看,原告博柏利公司系國際知名品牌“BURBERRY”的權利人,該品牌歷經百年深耕培植,已經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其權利狀態穩定,且部分商標長期處于為普通公眾廣為知曉的狀態。綜合被訴侵權行為的表征來看,其構成侵權可能性很大。保全行為對被告方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可控的。如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可能會對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且會引發消費者的大量混淆、誤認。
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衡量,被訴侵權產品系服裝,其作為一般消費品,消費者在購買時只會施以一般注意力,如其構成侵權,則放任被訴侵權行為持續,不僅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誤購,還會牽涉大量第三方商場、電商平臺等,耗費不必要的公共資源。從本案證據顯示,目前被訴侵權行為已經事實上引發大量消費者投訴。故而,責令被告方停止相關行為,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被訴行為被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及被告方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等因素,依法責令原告提供了相應擔保。同時明確,在本裁定執行過程中,如有證據證明被告方停止涉案行為造成更大損失的,法院將責令原告追加相應的擔保。
綜合以上考量,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申請,及時出具了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各被告方立即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商標標識并停止相關涉嫌不正當競爭的宣傳用語。
目前,本案實體爭議仍在審理中,蘇州中院將秉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后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