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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1 14:59:26
李琛因不服手中中文商標“奔富”(下稱“訴爭商標”)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而提起上訴,在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琛的上訴。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京行終7831號描述:2017年2月8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為由,裁定李琛所擁有的奔富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是屬于富邑葡萄酒集團旗下子公司,富邑為Penfolds的品牌擁有方。
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多項證據。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Penfolds”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二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李琛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上具有一定近似性,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通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其“Penfolds”商標與中文“奔富”已經形成較為固定的對應關系。
高院還認為,大量證據證明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的“奔富”品牌葡萄酒在中國市場已具有一定影響。訴爭商標申請人作為葡萄酒行業的同業經營者對此理應知曉。因此,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并無不當。
基于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李琛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上,作為李琛所申請的中文商標“奔富”與“Penfolds”之爭,由來已久。而此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則是此次爭端的更新一步。
就此,WBO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進行了查詢。WBO發現,李琛申請的33類商標“奔富”的狀態為“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等,該商標已失效”。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也申請了中文商標奔富,目前的狀態為“等待實質審查”,最新所在環節為“受理通知書發文”,更新日期為2021年1月15日。
另據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富邑葡萄酒集團事實上在2020年就已拿到了奔富的中文商標證書,只是中國商標網的信息更新較為滯后沒有顯示出來。富邑與李琛的案子是多個平行案件其中的一起,不同法律理由而已。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案件經過二審審判后判決即產生法律效力,原“奔富”中文商標持有人意欲翻盤的希望已更加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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