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21-01-03 10:14:55
歲末年初,亞馬遜通(由亞馬遜100%控股)迎來一個壞消息——該公司或許以后不能使用“AWS”商標了。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了一份裁判文書,根據法院認定,由于北京光環新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環新網公司”)及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簡稱“亞馬遜通”)使用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炎黃盈動”)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一審判決:光環新網、亞馬遜通共同賠償炎黃盈動經濟損失7600余萬及不得使用“AWS”商標。
在庭審環節,炎黃盈動稱,該公司請求保護的“AWS”商標為合法在先權利,通過多年持續、廣泛的宣傳使用,累積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同時,該公司對相關的商標進行了相應的注冊。
然而,該公司發現,光環新網、亞馬遜通未經許可,惡意、強行以“AWS”標志運營和提供云計算服務。另外,亞馬遜通至少在2014年2月就已經明確知曉炎黃盈動“AWS”注冊商標的存在,且明確知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AWS”及與之近似的標志構成侵權。
炎黃盈動稱,以光環新網、亞馬遜通的能力,理應知曉炎黃盈動“AWS”品牌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并應在商業運營中予以合理避讓,其卻無視炎黃盈動“AWS”在先注冊商標,執意、持續進行商標侵權。
炎黃盈動認為,光環新網、亞馬遜通使用“AWS”標志提供的服務與炎黃盈動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導致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炎黃盈動對上述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亞馬遜通:與其他要素整體使用不侵權
對此,亞馬遜通辯稱,炎黃盈動在本案中指控的相關行為與亞馬遜通無關。該公司只是在其微信公眾號及技術峰會中將“AWS”標志與其他要素結合后作為整體在使用,其與炎黃盈動注冊的“AWS”商標均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會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亞馬遜通稱,亞馬遜公司于2000年開始研發其云計算服務,自2002年開始測試、宣傳推廣AWS云計算服務。隨后推出AWS云計算服務平臺,向全世界范圍內的用戶提供云計算服務,在全球使用AWS標志。AWS云計算由亞馬遜公司自主開發設計完成,是云計算領域的首倡者和市場先鋒。“AWS”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應由亞馬遜公司享有,相關公眾在云計算服務上看到“AWS”相關標志,會關聯到亞馬遜公司而非其他主體,亞馬遜公司在云計算服務中使用“AWS”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另外,光環新網辯稱,該公司沒有實施侵害炎黃盈動上述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也不構成混淆性近似,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法院判決:不得使用“AWS”并賠償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分別于2019年6月10日、6月13日和6月27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法院的認證意見以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法院認為:
炎黃盈動分別于2008年、2011年和2012年,在服務領域、商品使用范圍等方面,獲準注冊了“AWS”商標,其專用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同時,經過審判綜合認定,光環新網及亞馬遜通的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炎黃盈動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為此,法院主要判決為:
第一、光環新網、亞馬遜通不得使用“AWS”標志及與其近似的標志;
第二、光環新網、亞馬遜通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
第三、光環新網、亞馬遜通共同賠償炎黃盈動經濟損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0000元,合計76723000元;
了解到,此次只是一審判決,如果不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