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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15:22:56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撰寫“清楚”的說明書
說明書是申請人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作的書面說明,是專利申請的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基礎。根據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想要撰寫“清楚”的說明書,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這里講的“清楚”,是指主題明確,用詞準確。主題明確,即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為達到該目的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以及該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用詞準確,就要求說明書應當使用技術用語,準確表達主題,用詞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計量單位應當符合規范。這里講的“完整”,是指說明書不得缺少理解、再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內容,如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實施方式等,具體參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2.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這里講的“所屬技術領域”,指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這里講的“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
3.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附圖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必須有附圖。附圖可以有助于直觀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用文字足以清楚描述發明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4.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說明書摘要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內容提要,它的作用僅僅是供來檢索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屬于原始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以后修改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根據,也不能用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主要包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還應當附上一幅最能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圖。摘要應當簡要。
撰寫“清楚”的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即申請人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想要撰寫“清楚”的權利要求書,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以說明書為依據。這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從形式到內容都應與說明書所反映的內容相一致,權利要求書中的用語在說明書中應有所反映,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在說明書中有記載,且實質內容應當一致,不能超出說明書的范圍。
2.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由于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基礎,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后,是判斷專利侵權的依據,也是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的依據。因而,認真撰寫權利要求書中的專利保護范圍,對于申請人來講,就顯得尤為重要,也就要求申請人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清楚”與說明書的要求相同,即主題明確,用詞準確;“簡要”即要求突出重點,簡單明了。
答復審查意見的注意點
1.當收到與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有關的審查意見時,針對審查員指出的不清楚問題,將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內容進行對比,查看有無不清楚的問題,對其進行修正即可。
2.當收到與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有關的審查意見時,情況往往比較棘手。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來解決。
首先,可以針對審查員指出的不清楚問題,結合說明書(包括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證明其認為的不清楚問題為清楚的,也即說明本說明書已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并不缺少技術特征。
其次,若說明書中確實存在審查員所指出的不清楚問題,那么可以說明解決該問題的技術特征為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或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也即承認專利文件中確實缺少某個技術特征,然而該技術特征為公知常識,即使在本申請說明書未記載該技術特征的前提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也能根據說明書得到完整、清楚的技術方案。
大多數專利為在現有技術上的改進,其重點在于改進,而不涉及具體的連接關系、型號等細節特征,而審查員認為公開不充分的部分通常僅為現有技術。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先從涉案專利的背景技術入手,確定該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接著可以通過查找資料(例如百度百科、專利文件、知網等),列舉幾個現有技術的具體實施例,從而證明審查員指出的說明書中公開不充分的部分是現有技術,以證明該專利的說明書符合公開充分的規定。
雖然與“新穎性”、“創造性”比起來,“不清楚”往往被當做一個小問題,很容易被人們忽略,但是其涉及的法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卻被作為駁回依據和無效依據。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撰寫的時候不注意“不清楚”的問題,那么有可能會讓該專利被駁回或無效,從而為客戶造成巨大的損失。
因此,在前期撰寫中,我們必須重視任何會造成“不清楚”的問題;在后期答辯中,我們必須仔細答復審查員的問題。這樣才能克服“不清楚”的問題,讓申請文件具有“清楚”的保護范圍,符合專利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