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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16:42:07
資產收購、專利轉讓在今天已經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但專利轉讓的過程中引發的糾紛卻值得警惕。
近日,一起專利轉讓合同糾紛第三次開庭審理,這起牽涉了“5G明星股”春興精工的案件再度引起輿論熱議。
2020年3月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案件起因是蘇州春興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興精工”)在簽訂資產收購協議后未依約付款。
2017年10月11日,春興精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控股子公司收購資產的議案》,同意該公司控股子公司華有光電(東莞)有限公司(下稱“華有光電”)以人民幣27,000萬元(含稅)收購華星鍍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星鍍膜”)、東莞市華星納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星納米”)、華鑫納米科技(東莞)有限公司(下稱“華鑫納米”)的核心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包括華星鍍膜的機器機備、車輛、電子設備、構筑物、客戶資源、專利(含專有技術)。
然而,這筆收購此后卻遲遲未能完成。而直到2018年6月26日,春興精工才在其披露的《關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中給出了回應。
原來,春興精工與被收購方之間發生了買賣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據春興精工披露的公告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了華星鍍膜、華星納米、華鑫納米訴春興精工及其控股子公司華有光電買賣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三家公司稱,在2017年9月與春興精工簽訂《資產購買協議書》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包括將華星鍍膜、華鑫納米名下專利全部轉讓給了春興精工、將客戶資源轉接給被告等在內的合同義務,但被告卻未能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未能按協議約定在生效后的7個工作日內支付第一期資產購買金額5000萬元。
三家公司認為,春興精工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且其未支付華星鍍膜到期價款的金額已達到全部價款五分之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原告除可以要求春興精工支付全部價款外,還可要求其賠償原告逾期付款損失;華有光電作為春興精工股東在設立時未履行出資義務,根據相關法規,原告可請求華有光電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春興精工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此,三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春興精工繼續履行協議,支付拖欠的資產購買款項2.7億元,并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3010萬元;請求判令華有光電在未出資90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春興精工上述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三家公司的起訴,春興精工在披露涉訴公告的兩天后回復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6月26日下發的問詢函,解釋稱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收購標的存在主要客戶流失和業務萎縮的風險,交易對手方在客戶資源方面存在不實承諾;另一方面,華有光電原控股股東偉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偉鑫國際”)未履行出資義務,直接影響到華有光電履行資產購買協議的能力和春興精工的交易意愿。
2018年8月,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蘇州春興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深交所指出,春興精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2.1條、第2.7條和第7.6條的規定。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據了解,該案已經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和2020年3月進行了三次開庭,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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