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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2 11:17:10
每個國家的版權保護期限都不一樣,今天我們就來談談英國的。一般情況下,我們都會認為十七世紀拜倫的作品都已經過來保護期限,但不是所以作品都進入公有領域。為什么呢?
英國版權法規定了版權保護的一般期限: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后第70年的1月1日。若根據上述規定,拜倫的作品似乎毫無疑問的早已進入了公有領域(拜倫:1788年1月22日-1824年4月19日;)。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對于拜倫的那些尚未發表的作品,英國版權法中規定了一個保護期限的例外,即“2039規則”。
在1988年英國《版權、設計與專利法案》(CDPA)頒布之前,作品的保護期限分兩種情況計算。首先,對于在作者有生之年發表的作品,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加一個固定期限。而對于那些在作者生前沒有發表的作品,保護期限為發表之日起加一個固定期限。這就意味著,對于那些從未發表過的作品來說,保護期在無限的延長。這一規則對文字、戲劇、音樂、攝影、雕刻等作品均適用。
因無限期的版權保護與公共政策相違背,《版權、設計與專利法案》將該項規定修改為:“在該法案生效之日(1989年8月1日)前還未發表的作品,保護期限只能再持續50年,不能再無限延長。”這也就是上文中所說的“2039規則”。
根據“2039規則”,若文字、戲劇或音樂等作品的作者不明確或已于1969年之前死亡,導致在1989年8月1日之前還未發表的,版權的保護期限將持續至2039年12月31日。這就意味著,若拜倫有一首詩歌在1989年8月1日之前尚未發表,則未經其版權繼承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在2040年之前擅自發表或改編該詩歌。且不說該項規定是否合理,但尋找這個所謂的繼承人可能需要大量的時間和人力物力,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是不可能的任務。
據國家檔案館估計,當下大約有1.035億件在檔作品創作于1945年之前且尚未發表,因而受到“2039規則”的規制。雖然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對公眾來說尚有現實的價值。
2013年,英國國會決定授權對“2039規則”進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標準的版權狀態,以實現法律的明確與公正,減輕行政執法的負擔,使得英國法與歐盟法律更加協調一致。隨后,英國知識產權局公布了一份詳細且極具實用性的草案,邀請各界對其發表意見。草案中指出,當前適用“2039規則”的作品應當在正式法律頒布后,或者經過一段過渡期之后,最終遵循版權法規定的一般保護期限(即,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后第70年的1月1日)。多數情況下,這實際上意味著,在第一時間發表作品的作者將依據發表權獲得25年的保護期限。這里的發表權是指,當一件尚未發表的作品經過保護期后,若有人將其發表,將獲得額外的保護。這項權利對版權人同樣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