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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0 16:33:16
版權登記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等。
國家版權登記中心著作權登記流程:
(一)提交作品——版權委托書——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交費——受理——審查——證書(大概30個工作日)
(二)相關細節
1、作品登記
作品登記不是獲得著作權的必要手續,即可登記也可以不登記,并不影響作者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著作權。但登記作品有助于解決著作權糾紛,能作為解決著作權糾紛的證據。作品登記可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登記,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和港澳臺地區作者或其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
2、登記方式
可選擇個人去到版權局登記或者委托相關的代理機構辦理登記。
3、作者條件
必須具有創作能力,進行了創作活動且有了創作出的作品。
4、保護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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