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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2 10:27:10
演繹作品是根據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創作的作品。它的創造性就在于對前已存在的作品進行改編,或在于將其譯成其他語言的創新成份。對演繹作品的保護不得損害上述原著的版權。演繹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不是獨立的,而是有限制的。劃分演繹作品與原作的界線在于新作中保留原作情節或結構的量的多少。演繹作品很易與合作作品相混淆。演繹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勞動,再創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權時也要注意勿損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卻享有完整的版權。而合作作品的各個合作者,則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權,其中每個人自己享有的版權都不是完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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