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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1 13:4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為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確實施,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8年1月13日頒布實施。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分別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
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申請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國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權限和委托人的國籍。
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