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20-09-09 14:24:37
《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商標異議答辯的要點:
1、抓住重點
2、突出優勢
3、針對性強
4、按期答辯
商標異議答辯是有規定的時限的,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答辯時限是自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過期答辯按未答辯處理,答辯材料補充時間按照商標局辦文速度,從答辯通知基礎到收到答辯并由審查員進行裁定,大致需要三到四個月,其中包括了郵寄所需時間。因此答辯人要補充材料的需要在此段時間以內完成并且不能超過裁定時間。
什么是異議裁定?
異議裁定是指商標局對于在異議程序(征求公眾意見的過程)中提起的異議進行裁定的程序。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異議裁定提不出不同意見.異議裁定即生效。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商標局裁定,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復審,商標申請注冊轉入申請商標異議定審階段。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下一篇:嚴打惡意與欺騙,助力品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