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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6-18 16:18:07
商標維權路上二審敗訴,判決后又拒絕履行以致被列被執行人,養元飲品(603156)上演維權“翻車”記。
6月18日上午,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獲悉,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6月15日被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金額1000元。而經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此案或許與養元飲品此前圍繞“六個核桃”等立體商標的“侵權”案件有關。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去年11月底作出的(2019)贛民終670號二審判決書,此次案件起源于養元方面一次看似常規的主動維權。
據悉,2018年5月7日,養元公司委托的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人與湖北省武漢市琴臺公證處公證員,來到位于贛州市潭口鎮105國道旁的佳佳好超市,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一箱高鈣核桃,并對該商鋪的內外現狀、所購物品進行拍照,將所購的物品進行封存。
隨后不久,養元公司起訴佳佳好副食店應立即停止侵犯養元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養元公司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要求其賠償養元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955元。
而一審法院也在判決中認為,被訴侵權的“高鈣核桃”與養元公司的“六個核桃”均為植物蛋白飲料,為類似商品。且經過比對,二者在罐體形狀、設計風格、顏色搭配、宣傳語、文字內容等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被訴侵權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養元公司有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隨即判決佳佳好副食店立即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產品。不過,在慮養元公司產品的知名度、佳佳好副食店的侵權情節、經營規模及養元公司維權支出等因素的基礎上,僅要求佳佳好超市賠償合理費用5000元。
案件進行至此,或許與諸多消費品牌的商標維權操作別無二致,但意外發生在二審。
佳好副食店上訴后,二審中,養元公司明確其起訴請求包括保護第13777350號商標和第16130852號、第16130851號立體商標專用權和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但二審法院卻認為,被訴侵權的包裝側面居中主圖是藍底白字“高鈣核桃”;養元公司的第13777350號商標是藍底白字“六個核桃”。經隔離比對、整體比對,兩者文字區別明顯,相關公眾對兩者商品的來源不易產生混淆,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
同時,二審法院還認為,養元公司的第16130852號、第16130851號立體商標形狀不具有顯著特征,色彩的識別性不強,很難使相關公眾根據其形狀、色彩來認定商品的來源具有唯一性,故比對雙方商標亦應側重于比對文字。而將被訴侵權包裝上的標識與養元公司第16130852號、第16130851號立體商標比對后,則發現兩者文字區別明顯,相關公眾對兩者商品的來源不易產生混淆,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
因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結論,佳佳好副食店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既不侵害養元公司第13777350號、第16130852號、第16130851號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不存在佳佳好副食店賠償養元公司的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的問題。
二審法院由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7民初37號民事判決;駁回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43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均由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但從今日的被執行人信息看,從去年11月底二審宣判至今,養元飲品似乎仍未對當中的部分判決履行。養元飲品表示對被執行人相關事項并不知情。而就養元飲品對二審結果的看法以及是否有提起再審申請,養元飲品公關部門表示,會先了解下情況。
或許,在每個行業的領頭企業看來,自己的品牌商標獨具特色,眾人皆知。但即便如此,在主動出擊那些疑似商標侵權產品之時,也需評估敗訴風險與行業正常的競爭空間,以免“自找麻煩”。
相關標簽: 商標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