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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6-05 15:43:25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對釣魚臺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釣魚臺美高梅公司)與深圳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美高梅公司)、三亞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悅信美高美分公司(下稱悅信美高美分公司)、三亞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稱明日公司)之間的“美高梅”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深圳美高梅公司等三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15萬元。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案判決體現了法院嚴厲打擊商標商號侵權行為,構建良好營商環境的堅定態度,對相關企業具有警示意義。酒店企業應該提前進行知識產權布局,加強對商標字號的保護,遭遇侵權時,及時進行維權,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悉,釣魚臺美高梅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原名釣魚臺美高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改名為釣魚臺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酒店管理、咨詢服務。釣魚臺美高梅公司經授權取得“美高梅”“MGM”等8件商標的使用權及相應維權權利,核定使用在第43、35類項目及服務上。
深圳美高梅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經營范圍為提供酒店管理服務。明日公司與悅信美高美分公司分別成立于1995年3月及2017年1月,經營范圍均包括旅館業、餐飲業、房地產投資等。悅信美高美分公司系隸屬于明日公司的分公司。
釣魚臺美高梅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釣魚臺美高梅公司經授權使用一系列“美高梅”商標,并在國內開設和經營管理多家“美高梅”五星級酒店,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美高梅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卻虛構了一家不存在的美高梅夢幻酒店管理咨詢服務公司和虛假的授權書,通過與另一被告明日公司合作授權的方式,推出“三亞悅信美高美國際酒店”項目,對外進行虛假宣傳,牟取非法利益。據此,釣魚臺美高梅公司將三被告訴至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下稱羅湖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15萬元。
三被告認為,深圳美高梅公司先行注冊了企業名稱,依法規范使用經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得到保護,公司經多年運營,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并未侵犯釣魚臺美高梅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悅信美高美分公司合法使用商號與深圳美高梅公司合作,已盡到合理的審慎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就證據的證明力而言,域外形成且履行了公證認證手續的證據比未履行認證手續的證據應當具有更高的證明力。該案中,深圳美高梅公司抗辯其經授權取得合法權利的公證文件并不因未履行認證手續而無效。在深圳美高梅公司未能進一步提交足以反駁證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對深圳美高梅公司出具的上述公證文件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深圳美高梅公司在經營場所中使用“MGM”“美高梅”及獅子標識、在網絡視頻推廣中使用“MGM”的行為、悅信美高美分公司在酒店招牌中刻意將悅信與美高美MGM分成兩部分、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SanYaMGM、在企業介紹中使用“美高梅品牌”“MGM”的行為分別侵犯了釣魚臺美高梅公司請求保護的涉案8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此外,深圳美高梅公司、悅信美高美分公司分別將“美高梅”“美高美”作為企業名稱字號登記使用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主觀上具有攀附釣魚臺美高梅公司字號知名度的故意,侵犯了釣魚臺美高梅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深圳美高梅公司在網絡視頻中的宣傳、悅信美高美分公司在veryeast網上發布相關信息的行為均構成虛假宣傳。深圳美高梅公司憑借并不存在的美高梅夢幻酒店管理咨詢服務公司開展相關的酒店管理業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15萬元。
深圳美高梅公司與悅信美高美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賠償部分適用法律有誤。釣魚臺美高梅公司在審理期間,未能證明因三亞悅信美高美國際酒店的經營給其造成實際損失的金額,以及該損失系因深圳美高梅公司、明日公司、悅信美高美分公司的侵權行為所致,因此一審法院直接參照三亞美高梅度假酒店2012年的管理費認定該案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顯然不當。因釣魚臺美高梅公司在案件審理期間亦未能舉證證明三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實際利益,且釣魚美高梅公司并未明確管理費中的商標許可費用,上述方法均不能確定賠償數額時,也不宜適用商標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二審法院綜合涉案商標知名度、侵權人主觀故意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300萬元。據此,二審法院改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相關標簽: 商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