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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6-04 15:47:11
2016年,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人人車公司)收到華為開發者聯盟、百度手機助手、蘋果商店等轉發的北京好車無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好車無憂公司)發出的投訴函,要求相關平臺下架人人車公司的“人人車二手車”等APP。此后,好車無憂公司等先后在北京多個法院起訴人人車公司侵犯了第14568556號“人人車”(下稱涉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后又主動撤回起訴。
2016年12月22日,人人車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人人車公司未侵犯好車無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維持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常會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而在該案中,人人車公司向法院提起的是確認不侵權訴訟,并贏得了訴訟。那么,民事糾紛中,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目的是什么?該案對企業維權有何啟示意義?
好車無憂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主要從事計算機技術推廣、網絡技術服務等業務。好車無憂公司于2014年5月在第9、35、42類商品及服務上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后又將涉案商標轉讓至優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標經商標異議程序,于2018年12月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為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
人人車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從事舊機動車經紀業務。2016年7月21日起,人人車公司陸續收到華為開發者聯盟、百度手機助手、蘋果商店、小米應用商店、騰訊應用寶等轉發的好車無憂公司發出的投訴函,要求相關平臺下架人人車公司的“人人車二手車”等APP。
2016年12月,好車無憂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起訴人人車公司及北京善義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后經法院獲準撤訴。2017年12月14日,優舫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人人車公司及北京善義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后經法院批準撤訴。
人人車公司表示,其所從事的是二手車經紀服務,與好車無憂公司在第9、35、42類上申請注冊的涉案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不類似,未侵犯好車無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好車無憂公司惡意搭便車、頻繁警告人人車公司,已經嚴重干擾了人人車公司的經營,其行為應當盡快制止,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人人車公司使用“人人車”標志、文字的行為不侵犯好車無憂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此,好車無憂公司認為,人人車公司并未履行提起確認不侵權案件所必需的“催告程序”,不符合提起確認不侵權案件的法定條件,故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人人車公司的“人人車”標志既不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也不構成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人人車公司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人人車公司的起訴符合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受理條件,人人車公司在“二手車經紀”服務上使用“人人車”標志,不侵犯好車無憂公司在第9、35、42類商品及服務上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判決確認人人車公司使用“人人車”標志、文字的行為,不侵犯好車無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好車無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中,人人車公司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并最終獲得勝訴,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在被警告人遭受侵權警告、而權利人怠于行使訴權使得被警告人處于不安狀態的情形下,被警告人能夠獲得司法救濟的途徑。由此可見,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權利人濫用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規定了商標權和著作權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不過并未明確相關案件的受理條件。《解釋》雖然僅針對的是專利案件在司法層面上明確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但鑒于該制度所保護權利的類型性和設計目的的一致性,通常在確認不侵犯商標權和著作權案件中的受理條件時也參照適用。
認不侵權訴訟的制度目的在于賦予相對方訴權,使其能夠通過司法途徑盡快結束其與權利人之間不穩定的法律狀態,避免因法律權利義務的不確定狀態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持續造成負面影響。對于被警告人而言,在被警告人向權利人催告其行使訴權后,權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如果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將致使被警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嚴重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權,同時對其商譽也會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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