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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6-02 15:43:26
2018年3月,“起點中文網”的運營主體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霆公司”) 申請注冊“起點讀書”商標。然而,此前已有多家公司成功注冊含有漢字“起點”的商標,因與之構成近似,玄霆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
玄霆公司不服,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法院,一審敗訴后,繼續上訴。6月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原審關于涉案商標“起點讀書”與三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的相關認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不過,二審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之一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銷并公告,不再構成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最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2018年3月,玄霆公司申請在“廣播和電視節目制作;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電影膠片的分配(發行) ”等商品上注冊純文字商標“起點讀書”(下稱“訴爭商標”)。
然而,2019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玄霆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起點讀書”。引證商標一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字“起點”與圖形構成,“起點”為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二、三均為純文字商標“起點”。 因此,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
玄霆公司主張其與各引證商標權利人處于不同行業,在提供服務的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 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相關公眾不會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一審法院認為,玄霆公司與三引證商標權利人目前主營行業、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其名下商標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務沒有必然聯系,不能以此作為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考量標準,玄霆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
玄霆公司主張訴爭商標是其對于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玄霆公司具有特定的聯系,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一審法院認為,在缺乏對申請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且玄霆公司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玄霆公司的相關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可與三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故玄霆公司的此項訴訟主張不成立。
玄霆公司另主張引證商標一處于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程序中,引證商標二處于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請求原審法院暫緩審理本案。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本案為商標授權案件,主要是對被訴決定合法性的審查,而上述撤銷程序和撤銷復審程序的結果待定,并不必然導致撤銷被訴決定的后果,故上述理由并非本案暫緩審理的當然理由;同時,截至本案原審判決前,引證商標一、二均仍為在先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故對于玄霆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張,應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玄霆公司的訴訟請求。
玄霆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鑒于玄霆公司認可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不持異議,二審法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其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的注冊。截止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引證商標一現處于商標撤銷復審的行政 程序和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中,引證商標一為有效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 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引證商標二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銷并公告,不再構成訴爭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鑒于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生部分根本性變化,并足以影響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認定結論,故二審法院對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結論予以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基于這一事實重新作出決定。
綜上,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