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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4-10 14:58:36
提起“優樂美”,很多人腦海中第一印象是廣告中的奶茶。而江西的一男子吳先生認為,“優樂”一詞最早出自于唐代柳宗元的《桐葉封弟辯》中,“從容優樂,要歸之大中而已”;“美”是指“美好的事物”。于是其申請“優樂美”商標用于電吹風等商品上。
之后,““優樂美”商標持有者廣東喜之郎有限公司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吳先生的申請。吳先生不服,將國知局起訴至法院。4月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開庭審理此案。
“我是你的什么?你是我的優樂美啊;原來我是奶茶啊?這樣,我就可以把你捧在手心里了”14年前,廣州喜之郎公司邀請歌手周杰倫,拍攝的廣告宣傳片,使優樂美奶茶走進大眾視野。2011年,喜之郎公司注冊的“優樂美U LOVE IT”商標,被商標行政管理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予以保護。
2015年6月,吳先生申請將“優樂美YOULEMEI”商標用于電吹風等商品上。在獲得初步審定后,喜之郎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喜之郎公司表示,涉案商標是對引證商標的復制和模仿,不僅會誤導公眾,致使其公司利益受損,還會擾亂國家的商標注冊秩序,故請求對涉案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該商標申請不予注冊。吳先生不服,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吳先生認為,其商標使用的第11類商品與喜之郎公司的注冊范圍并不近似,標識整體外觀也存在一定差異,應當予以核準注冊。其還援引唐詩《桐葉封弟辯》中的“從容優樂,要歸之大中而已”一句,證明“優樂”系固定詞匯,表示“嬉戲娛樂”之義,不宜予以過度保護。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涉案商標和引證商標的圖形高度近似,而根據吳某提交的證據,涉案商標除注冊日期較早外,并沒有其在先使用商標且具取得一定知名度的證據,故根據馳名商標保護的相關規定,國知局對涉案商標不予核準,符合法律規定。
庭審中,作為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表示,2006年該公司推出“優樂美”產品后,聘請人氣歌手周杰倫作為廣告代言,在全國各大電視臺播放,讓全國消費者知曉。吳先生申請的優樂美商標,已經在實際中使用,且在廣告中均出現周杰倫的頭像與照片,但吳先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其聘請過周杰倫代言。上述行為可以表明吳先生傍名牌和混淆市場的惡意明顯。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