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20-03-19 15:25:03
老字號是我國傳統商業文化的重要載體和集中體現,經過百年發展和積淀,具有良好的口碑、悠久的歷史、深厚的底蘊,是我國優秀商業文化的集中體現。
“老王麻子膏藥”為哈爾濱市的地方老字號,第二代傳人王殿元的四個兒子通過注冊商標、使用字號等各種形式持續利用“老王麻子膏藥”及相關的商業標記。長子成立的王麻子研究所在第5類膏劑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王麻子”商標。三兒子則認為大哥注冊的“王麻子”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應當予以無效。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長子與三兒子均對“王麻子”商標有使用權,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申請注冊商標,構成搶注,裁定長子申請注冊的“王麻子”商標無效。
山西省平遙牛肉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平遙牛肉公司)于2008年申請注冊“興盛雷一口香”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9類 “肉、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雷某元主張雷氏家族在清代嘉慶年間至民國1933年即一直使用“興盛雷”商標,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第四代傳承人雷時雨曾于1964年至1990年曾在平遙牛肉公司工作,該公司理應知曉“興盛雷”品牌及傳承人的地位,擅自惡意注冊訴爭商標損害了作為雷氏家族后人的雷某元的合法權益,具有不良影響,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予以維持。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條款所保護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應當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持續使用并取得一定影響力。
馬某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的注冊。
商標局認定北京東來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東來順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決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馬某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在案證據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2013年至2016年內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決定應予以撤銷。東來順公司起訴認為,因其與案外人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就商標許可使用問題發生矛盾,導致無法獲得后者作為訴爭商標的被許可人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訴爭商標在三年內進行了使用,應予維持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東來順公司約定將其享有“稻香春”商標排他許可給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許可范圍為“制造糕點、熟食,銷售食品、副食品”,雙方存在以“牌匾使用費”為名義的轉賬往來。稻香春使用商標經營的產品也見諸報端,還存在被列為北京著名商標的記錄。
因此,鑒于“稻香春”商業標記歷史久遠、具有老字號屬性,在無相反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能夠認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該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