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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3-16 15:27:02
大家對瀘州老窖的廣告聲音熟悉嗎?特別是“國窖1573”的廣告聲音。
但是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聲音商標駁回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2016年3月18日,瀘州老窖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9351139號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商品上。
之后該商標遭到商標局駁回,瀘州老窖公司不服駁回決定,遂向原商評委提起復審申請。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音樂部分較為簡單,朗讀的文字部分易使消費者將其理解為瀘州老窖公司對指定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的一種描述性用語,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對其申請予以駁回。
瀘州老窖公司不服,繼續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并審結該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1、申請商標總時長約為29秒,其女聲哼唱的背景樂雖然并非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音樂,但鑒于其時長過長,其背景樂亦未具有極其高的辨識度或因原告極其大量的使用而讓相關公眾足以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相關公眾通常情況下易將其識別為廣告宣傳而非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
2、申請商標中男聲朗讀部分起到識別作用的為其文字內容本身,并非作為緊密配合聲音元素的背景樂中的特定節奏、旋律、音效,故本案申請商標男聲朗讀部分不具有聲音商標所應具備的顯著性要求,亦不會加強其女聲哼唱背景樂部分的顯著性。
3、瀘州老窖公司在本案中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本院提交的在案證據并非均能反映本案申請商標的完整使用情況,部分證據沒有顯示宣傳的具體內容,部分廣告時長與本案申請商標并不一致,故綜合在案證據亦難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進而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
最終,法院判決,該聲音商標缺乏顯著性,故予以駁回。一審判決后,雙方并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聲音作為非視覺元素,與傳統圖形、文字、顏色等視覺性商標具有較大差別,聲音商標可以注冊,無疑為品牌保護之路另辟蹊徑,這也是近年來無數老牌巨頭、互聯網新銳紛紛布局聲音商標的一大初衷。
目前看來,聲音商標審查標準仍較高,獲準注冊的聲音商標也較少,建議,有條件申請聲音商標的企業,盡量嘗試去申請注冊,為知識產權保護打開全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