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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1-06 15:00:45
董某申請注冊了“米記米芝蓮”商標,并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飲料類產品上。為此,在全球美食界發布餐飲評級的米其林公司認為,該商標是對其馳名商標“MICHELIN”商標的翻譯,故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1月3日獲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支持了米其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案證據顯示,“MICHELIN”在我國多被譯為“米其林”,由輪胎堆疊而成的白色卡通形象常出現在其輪胎產品的廣告中。我國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曾多次認定“MICHELIN”商標在“輪胎”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
根據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廳、地圖、加油站等汽車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書,1926年開始以星級標注餐廳等級,而《米其林指南》最早在我國香港地區被翻譯為《米芝蓮指南》。
2017年11月28日,“米記米芝蓮”被核準注冊商標后,米其林集團總公司向商標部門提出宣告無效請求,理由是米其林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米芝蓮”為其英文馳名商標“MICHELIN”的另一中文翻譯,是“MICHELIN”系列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具有較高知名度。“米記米芝蓮”商標的注冊,是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和翻譯,其注冊和使用會誤導公眾和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評委裁定沒有支持米其林公司的請求,米其林公司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裁定,并重新作出宣告無效裁定。
法院審理后認定,“MICHELIN”被翻譯為“米其林”或“米芝蓮”,是因為普通話與粵語的發音差異。此外,米其林公司還提交了大量的新聞報道及行政機關的在先裁決,證明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米芝蓮”已經與“MICHELIN”建立了對應關系,故法院認定“米芝蓮”是對“MICHELIN”的翻譯。
法院認為,董某將“MICHELIN”的翻譯詞語作為商標注冊,使得相關公眾在看到“米記米芝蓮”商標時,極易聯想到“MICHELIN”商標,從而損害米其林公司的權益。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米記米芝蓮”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規定,應予無效。
法院認為,商標權人締造一個馳名商標的成本極高,所以應為馳名商標樹立更高的保護標準,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與馳名商標近似標志的行為,也被依法禁止。
本案中,飲料類商品與輪胎商品的差異很大,為何“米記米芝蓮”商標的注冊會損害米其林公司對“MICHELIN”商標享有的權益呢?法院介紹,一般情況下,商標權人會不斷加強其商標與特定商品的關聯性,希望使消費者一看此類商品就聯想到某個商標。像米其林公司這樣將核心商標使用在與其主要商品有較大差異的領域,是一種頗具風險的商標戰略。但歸根結底,商標只是企業經營的工具,盈利才是目的,如何利用自身商標獲取更多的經營收益,是每個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市場環境做出的綜合性的商業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