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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2-29 15:11:01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對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上訴不予支持,維持原判,“李鬼”最終敗訴。
合肥美菱公司發現,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在集成吊頂用鋁扣板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納春天”商標,嘉興市豐高澳爾瑪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市美菱尚達科技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新鄉迪島貿易有限公司)在上述商品的宣傳、銷售中使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均構成對其第918234號、第6252214號商標的復制和模仿。嘉興美菱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集成吊頂浴霸、集成吊頂換氣扇排風扇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納春天”商標,澳爾瑪公司、美菱尚達公司在上述商品的宣傳、銷售中使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均與其第9489511號、第9489494號、第9489524號商標構成近似。此外,合肥美菱公司發現,美菱塞納春天網站主辦單位是嘉興市秀洲區王店永欽廚衛電器廠。
合肥美菱公司自1983年建廠以來,就開始在電冰箱產品上使用“美菱”商標,1983年12月7日申請注冊第209814號“ML美菱”商標,其注冊使用在“電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標為馳名商標,“美菱”牌電冰箱為“中國名牌產品”。第625221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是使用在冰箱、冰柜商品上的,第918234號是“美菱”商標,第9489494號商標為“美菱Meiling及圖”、第9489524號商標為“美菱Meiling及圖”。
據此,合肥美菱公司以上述四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嘉興美菱公司、美菱尚達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含有“美菱”字樣;永欽電器廠關閉域名為“meilingdd.com”的網站;四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嘉興美菱公司生產、銷售,澳爾瑪公司和美菱尚達公司宣傳、銷售的集成吊頂系列產品上使用“美菱”系列商標的行為,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嘉興美菱公司、美菱尚達公司與合肥美菱公司為具有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但二公司在注冊企業名稱時并未對他人的在先馳名商標或字號合理避讓,主觀上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譽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判決四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918234號、第6252214號、第9489494號、第9489511號、第948952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美菱尚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美菱”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百萬元。
北京高院的判決書顯示,嘉興美菱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集成吊頂用鋁扣板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和“美菱塞納春天”商標,明顯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譽的主觀故意。嘉興美菱公司在其生產、銷售集成吊頂用鋁扣板商品過程中使用“美菱”“美菱塞納春天”商標,侵害了合肥美菱公司對第918234號“美菱”商標和第625221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所享有的馳名商標專用權。
嘉興美菱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前述集成吊頂浴霸、集成吊頂換氣扇排風扇、集成吊頂節能照明燈等產品上使用了“美菱塞納春天”商標,屬于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合肥美菱公司第948949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第9489511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第948952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長虹美菱公司對前述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北京高院對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