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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2-20 14:07:58
近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四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飲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將蕪湖縣四家“芭比”“芭芘”饅頭店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拆除帶有“芭比”“芭芘”字樣的店招、門頭,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之下,蕪湖縣四家饅頭店同意拆除店招、門頭,各賠償經濟損失9000元。
據悉,巴比饅頭起初源于上海市黃浦區南京路上,其前身為“劉師傅大包”,2003年2月“劉師傅大包”正式更名為“巴比饅頭專賣”。“巴比饅頭”榮獲2016年度中國餐飲業十大快餐品牌。2017年“巴比”被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上海中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注冊了第8053988號“巴比饅頭”文字商標、第12282108號“巴比”文字商標,后轉讓給中飲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019年7月21日,上海中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可信時間戳的證據保全方式,對蕪湖縣四家饅頭店的店招、門頭進行了拍照,照片顯示店招、門頭帶有“正宗芭芘饅頭”“芭比饅頭”等字樣。據此,上海中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起訴至蕪湖經開區法院,認為前述店招、門頭含有與其注冊商標“巴比饅頭”“巴比”讀音相同的“芭比”“芭芘”漢字,且雙方均處于相同行業,容易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現實中,包括案涉的蕪湖縣四家饅頭店在內的眾多經營者認為,自己店招、門頭中的字樣與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并不是完全一樣,同時店鋪名稱也進行了營業執照的登記,應當是不構成侵權。
然而,知識產權法官提醒,這種抗辯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形,包括“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既包括相同,又包括近似。
本案中,蕪湖縣四家饅頭店在店招、門頭上使用“芭比”“芭芘”文字,雖與“巴比”文字不同,但讀音相同,且雙方均處于饅頭銷售、制作行業,在消費者口口相傳的過程中,自然會產生混淆與誤認,因此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頒發營業執照的行政機關,并不會對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名稱是否侵權作審查,故不能以經過登記作為法定的抗辯事由。為此,廣大經營者切記增強法律意識,熟知法律知識,不可斷章取義,一知半解,做到誠信、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