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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2-18 14:52:01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百利”)起訴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怡口蓮”)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一審認定,廈門怡口蓮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侵害吉百利“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余元。
“怡口蓮”(eclairs)是吉百利公司旗下品牌,于1996年進入中國市場。公開資料顯示,始于1824年的吉百利公司也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軟飲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時擁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產品的公司。
而廈門怡口蓮成立于2014年,主要經營范圍包括米、面制品、食品油類、糕點及糖果等散裝食品的批發與零售。
本案的焦點在于“怡口蓮”標識的使用是否構成對吉百利享有的商標權的侵害,以及廈門怡口蓮使用“怡口蓮”作為其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單從外包裝來看,兩個品牌的商標字樣幾乎一致,包裝設計都是紫色。原告吉百利訴稱,吉百利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廈門怡口蓮生產、銷售和宣傳標有“怡口蓮”商標的巧滋脆夾心米果,該商標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的“怡口蓮”商標高度近似,容易造成公眾的混淆誤認。具體到某款產品上,廈門怡口蓮生產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的裝潢與吉百利“怡口蓮喜事蓮蓮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的產品裝潢高度近似。
此外,廈門怡口蓮將“怡口蓮”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有攀附吉百利良好商譽之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廈門怡口蓮辯稱,怡口蓮公司的“怡口蓮”商標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但有效期間的使用行為具有合法基礎。廈門怡口蓮旗下“怡口蓮”商標使用的“米果”與吉百利商標使用的“糖果”不屬于類似商品。廈門怡口蓮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核準注冊的“怡口蓮”商標,企業的商號與商標一致符合商業慣例。
根據法院判決,“怡口蓮”曾為廈門怡口蓮的注冊商標,于2012年獲準注冊,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無效,“怡口蓮”標識被認定無效后,依然可以在公開網絡銷售平臺上搜索到廈門怡口蓮的“怡口蓮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在售,且“怡口蓮”與“怡口蓮”在文字構成、讀音、呼叫以及含義上完全相同,且兩個品牌的商品均為日常生活食品,關聯性較強。因此,2019年9月20日之后,廈門怡口蓮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怡口蓮”標識侵害了吉百利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2019年9月20日以前,廈門怡口蓮在注冊“怡口蓮”商標和使用“怡口蓮”商標的行為上均具有主觀惡意。
另外,廈門怡口蓮作為同業競爭者對“怡口蓮”商標明知的情況下,在注冊企業名稱時,應當對在先較為知名的品牌進行避讓。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與廈門怡口蓮“怡口蓮”巧滋脆夾心米果二者銷售渠道與方式基本相同,皆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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