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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2-11 14:57:02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無印良品)與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下稱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無印良品)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布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并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2.6萬余元。
有專家表示,企業在開展生產經營之前應該預先合理進行商標布局,應盡可能在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有關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商標,從而預先防止其他企業的搶注。此外,在使用注冊商標的時候仍然需要適度注意與他人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避免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而侵犯他人商標權。
據了解,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所有權人,該商標注冊于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北京無印良品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在中國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于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銷售及宣傳推廣。良品計畫是注冊于日本的一家企業,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無印良品,主要經營生活雜貨等商品。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發現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生產、銷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腳墊等商品上使用了“無印良品”“無印良品”,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權利,遂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權的行為,共同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所有實體門店及相關媒體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其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有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是簡體字“無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體的“無印良品”,且為其首創,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故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此外,二者同時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另查明,良品計畫在第20、21、27類商品上擁有“無印良品”注冊商標,但上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權商品,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因此,二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腳墊等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綜上,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50萬元及合理開支12.6萬余元。
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訴訟請求。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共同上訴稱,其在中國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此外,其在浴巾、被套等商品的網頁宣傳中未使用“無印良品”標志,對浴巾、面巾等商品上的“無印良品”標志采取了遮蓋措施,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對“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系合法使用,被訴侵權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共同辯稱,良品計畫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商,上海無印良品是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二者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高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商標為中文“無印良品”,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標,二者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標志與涉案商標僅在第一個漢字上有繁簡體區別,“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與涉案商標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關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時,容易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商品是同一企業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關聯,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名下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多個“無印良品”商標與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名下多個“無印良品”已在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核準注冊的情況下,作為分別擁有兩商標的不同市場主體,應當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范行使權利,盡量劃清商業標志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于超出己方商標專用權邊界、侵犯對方商標標志專用權的行為均應予以制止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良品計畫主張的被訴侵權產品中有浴巾、面巾等多款商品的產地為中國,其他被訴侵權產品即使產地在境外,但注冊商標具有地域性,被訴侵權產品在中國境內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后即已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良品計畫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商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上,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標志與涉案商標已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良品計畫生產標有上述標志商品的行為、上海無印良品銷售標有上述標志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對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標簽: 商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