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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2-08 14:59:15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井貢酒”,000596.SZ)訴爭商標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的行政判決書((2017)京73行初546號)顯示,原告古井貢酒認為第三人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請的商評字[2016]第101732號關于第11040761號“白沙古井”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標識用于巧克力、黑麻片等商品,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古井”,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嚴重擾亂商標注冊法律秩序,損害古井貢酒的合法權益,因此古井貢酒認為訴爭商標依法應予無效宣告,并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做出裁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白沙古井”,注冊號為11040761,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5月6日,用于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巧克力、黑麻片;古井貢酒于1994年12月22日申請注冊引證商標,注冊號為872845,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用于(第33類)酒(飲料)、食用酒精。
行政階段,古井貢酒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國家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授予古井商標各種榮譽的證據;新聞媒體對古井商標聲譽的宣傳報道證據;原告部分產品銷售合同及發票;引證商標所標示商品的酒瓶及外包裝照片;引證商標維權的異議裁定及異議復審裁定;第三人惡意搶注商標信息列表。
訴訟階段,古井貢酒及李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原告古井貢酒訴稱,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古井貢酒的引證商標經過原告長期持續、大量、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在安徽當地家喻戶曉,已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古井”,且第三人的惡意搶注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擾亂商標注冊法律秩序及損害古井貢酒合法權益。
綜上,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訴爭商標依法應予無效宣告。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則辯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古井貢酒的訴訟請求,而李某未陳述意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案所涉及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申請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古井貢酒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
此外,即使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也不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與原告存有某種特定聯系,因此,古井貢酒提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該案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李某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古井貢酒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