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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1-03 15:01:18
《商標法》此次修改的核心圍繞第四條,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同時明確了該種情形商標申請的法律后果。
市場監管總局此次發布的《規定》中也著重列舉了“違反《商標法》第四條”判斷因素,這些判斷因素已經在此前商標主管部門、法院的具體審查與判例中有所體現:
判斷因素(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針對該點具體情形案例可以參照:
原告匯通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艾克瑞斯普雷-阿-波特有限公司關于第3499689號“A-K-R-I-S”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在法院審理中,結合在案證據證明了訴爭商標申請人及其股東黃飛、孫屹立大規模、惡意搶注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上百件商標,抄襲10多個知名品牌的事實。
在該案中,法院不僅考察了申請人本身商標注冊的情況,還結合考察申請人關聯的股東等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證明了其大量搶注抄襲知名品牌的情況。
判斷因素(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針對該點具體情形案例可以參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經營范圍,非以使用為目的且無合理或正當理由大量申請注冊并囤積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注冊商標2000余件。
在該案中,法院主要考察申請人商標與其經營范圍在數量、行業上是否對應匹配的情況。
判斷因素(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針對該點具體情形案例可以參照:
商標局經查,被異議人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曾申請注冊藍天之海、藍色之海海天夢、藍包之海、藍色之海、藍色之海夢等多件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海之藍、夢之藍等商標呼叫、含義相近的商標。其中,第9251741號“藍色之海”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已由異議人于2015年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裁定該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藍色經典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因此,被異議人具有明顯的摹仿、攀附異議人知名商標的主觀意圖,此種意圖更易增加雙方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
在該案中,商標局在異議審查中考慮了申請人此前相同文字商標被商標評審部門已生效的無效宣告裁定和其他類似“傍名牌”情形。
判斷因素(四)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針對該點具體情形案例可以參照:
原告福建蠟筆小新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五兄弟控股有限公司關于第8511309號FIVEGUY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特別是除訴爭商標外,原告還申請注冊了包括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起亞、聯通、外交官diplomat、人人網、去哪兒Qunar等在內的270件商標。
在該案中,法院同時考察申請人除訴爭商標外對他人知名商標申請注冊情形。
判斷因素(五) 申請注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針對該點具體情形案例可以參照:
對晉江市麥克格雷迪鞋服貿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或授權,將特雷西·麥克格雷迪、凱文·杜蘭特等NBA籃球明星姓名音譯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商標局均予以駁回。
對廈門仙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多個類別將李四光、李商隱、魯迅、錢學森、齊白石、布蘭妮、施瓦辛格、史玉柱、鄧麗君、李榮浩、孫正義、張學友、張國榮、姚勁波、薛之謙、麥當娜、周鴻祎、梁朝偉、馬化騰、李云迪、李彥宏、古天樂等等諸多古今中外各行各業的名人名字申請注冊商標,均被商標局駁回。
上述商標在新申請審查階段,商標局就已經主動考察申請人大量搶注他人姓名的情形。
判斷因素(六)商標注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針對上述情形,不僅申請人在商標申請中應當引起重視與注意,同時商標代理組織也要加強自律,并在代理申請時對相關法條進行解釋并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注冊,形成良好的商標注冊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