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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10-28 14:54:20
2009年12月,古井貢酒公司提出了“年份原漿”商標的注冊申請。2016年12月,該商標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此后,五糧液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年份原漿”商標無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則認為,“年份原漿”商標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五糧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原告五糧液公司訴稱:一、訴爭商標“年份原漿” 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的情形,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年份原漿”也并未經過使用具備相應的顯著特征。
二、經查詢,存在眾多僅有“年份”“原漿”“年份原漿”文字的商標均已被駁回成為無效商標,其中包括第三人古井貢酒公司申請注冊的一系列“年份原漿”商標,這足以說明“年份”“原漿”這兩個常用詞語不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均不具有顯著特征。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三、“年份原漿”文字本身會對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且古井貢酒公司在其申請注冊后的行為存在虛假宣傳,已構成“欺騙公眾”,進而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四、“年份原漿”目前已被眾多酒類企業在商品描述或名稱中大量使用,訴爭商標的注冊將會使其他同行業在使用“年份原漿”這一詞匯時受到極大限制,已生產銷售的商品也將面臨權利糾紛,古井貢酒公司明知這些情況仍然注冊訴爭商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訴爭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古井貢酒公司獨占“年份原漿”文字作為商標也會擾亂原有公平的酒類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則認為,訴爭商標經過古井貢酒公司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顯著識別特征,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問題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裁定予以維持,程序合法,請法院駁回五糧液的起訴。
古井貢酒公司認為,其提交的中國釀酒工業協會關于《年份原漿》一詞的說明證據證明,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作為專業性的行業組織,對“原漿”一詞的意見明確,強調“原漿”不是釀酒專業術語,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級,僅是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年份原漿”非國家標準“白酒工業術語”中確定的基本術語及定義。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白酒行業匯編國家標準對此亦有證明。
此外,根據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漿”商標所獲榮譽、 “年份原漿”商品銷售合同及發票、“年份原漿”商品廣告合同及發票、廣告照片、“年份原漿”宣傳資料、“年份原漿”維權證據等可以證明“年份原漿”通過古井貢酒公司大量廣泛銷售、宣傳和使用,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年份原漿” 文字本身無特殊含義,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酒類商品上,單純用作商標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但是訴爭商標經過第三人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其作為商標注冊用以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特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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