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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9-10 10:26:39
因認為對方生產、銷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冊商標,一家外國企業來華將國內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侵權獲利逾100萬元,且其商標侵權行為符合《商標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判決全額支持原告索賠300萬元的訴請。這是上海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
原告訴稱,公司主要從事運動器材的生產銷售、健身課程的推廣,擁有多項發明專利,并在中國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注冊了涉案商標。通過廣泛銷售健身器材,以及組織、推廣相關的健身培訓項目,涉案商標已在中國消費者中具有相當知名度。
去年3月,被告在某展覽會上銷售使用了涉案商標的同款健身器材。被告還通過微信商城、工廠現場售賣等方式推銷。原告認為,被告使用的商標與涉案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商品類別亦與原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已構成商標侵權。
事實上,早在2012年,被告就曾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經原告發送警告函后雙方簽訂和解協議,被告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鑒于其重復侵權的情形,原告主張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要求賠償300萬元。
被告則辯稱,原告在涉案商標注冊后未在中國開設專賣店,也未授權代理商銷售相應商品,故原告未以營利為目的在中國使用涉案商標,無法與該商標建立唯一對應的關系。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且經過原告及其合作商家的持續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能與原告建立唯一對應的關系。被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為查明被告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法院責令其提交有關銷售數據、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但其拒絕提交,已構成舉證妨礙。法院認為,根據被告微信宣傳的內容,足以證明侵權商品的銷售量。經認定,被告的侵權獲利在101.7萬元至139.5萬元之間。
同時,新《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根據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所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本案中,被告曾因涉嫌侵害原告其他商標及專利權利而被原告警告,后與原告簽署和解協議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卻又再次被發現實施涉案侵權行為。被告原樣仿冒原告的商標和產品,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銷售,且產品還存在質量問題,其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關于“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適用要件,法院最終確定了三倍的懲罰性賠償比例。因侵權獲利的三倍已超過300萬元,超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遂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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