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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8-28 13:52:22
你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知道“阿里巴巴”的呢?是每到雙十一、雙十二急著“剁手”的時候,是出門在外不帶現金,依靠支付寶就能掃一掃的時候,還是小時候聽《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故事的時候呢?
“阿里巴巴”這個名字,據了解是馬云覺得電子商務是一門全球化的生意,所以需要一個全球人士都熟悉的名字,同時,大部分語言皆存在類似的讀音,因而將公司命名為阿里巴巴。并且,阿里巴巴意謂“芝麻開門",也有為小企業開啟財富之門的寓意。
在商標網查詢結果顯示,截至目前,“阿里巴巴”相關商標的申請記錄共有486件,除阿里巴巴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申請的之外,還有不少的申請是來自其他企業。由此可見,“阿里巴巴”這件商標是多么的火爆了!
2013年2月1日,阿里巴巴集團申請了第12127698號“阿里巴巴”商標,被核準使用在第35類,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制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
對于阿里巴巴集團來講,這件商標或許是有實際的使用需求,也或許僅是防御商標的存在,但是,由于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這件商標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已經成為了他人申請商標的障礙。
2018年9月30日,李某就這件第12127698號“阿里巴巴”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并表示,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童話《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與四十大盜》的核心人物名稱和作品,從而侵犯了其商品化權益。同時,阿里巴巴是中亞阿拉伯語系的詞匯,含義為“小偷、強盜”,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此,知識產權局進行了審理。
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人不具備請求保護童話《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與四十大盜》的核心人物名稱和作品的在先合法權益的主體資格。并且,“阿里巴巴”作為阿里巴巴集團的核心品牌,經過長期使用宣傳已經具有較強顯著性,相關公眾在商業領域并不會將其與童話故事中的人物名稱相聯系。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至于李某的其余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沒有足夠的理由及證據,知識產權局表示不予支持。因此,李某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這一點,通常是出于對方惡意注冊,侵犯請求人在先權利等情況。因為商標的“申請在先”原則,所以申請商標的時間才至關重要,而這,同時也凸顯了防御商標的存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