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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8-26 10:07:12
因藝名“金龜子”被注冊為商標而引發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一審宣判。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獲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訴求。
劉純燕2018年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兒培訓機構將其藝名“金龜子”注冊為商標并進行使用,她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宣告“金龜子”商標無效,獲得支持。
“金龜子”商標的注冊人李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劉純燕就其藝名“金龜子”所主張的在先姓名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龜子”既屬于第三人在節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稱,也屬于其藝名,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判斷該特定名稱能否作為在先姓名權保護客體的關鍵,是相關公眾能否將該名稱與在先權利人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系。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金龜子”和劉純燕建立起直接指向關系,“金龜子”在少兒節目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劉純燕可就“金龜子”主張姓名權。原告主張“金龜子”只是劉純燕在節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名稱而不是藝名的抗辯,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應知曉“金龜子”系第三人劉純燕的藝名這一事實,卻仍然在與該藝名具有知名度的相關服務上注冊訴爭商標,損害了劉純燕對“金龜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劉純燕享有的在先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此外,關于原告提出的“金龜子”作為藝名顯著性不高、其通過大量使用“金龜子”在早教領域具有知名度,以及原告曾依法申請撤銷了在先“金龜子”商標等主張,皆不屬于訴爭商標未構成損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權的抗辯事由,原告的上述抗辯主張法院均未予支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標簽: 商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