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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8-21 10:09:06
前不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呂禮臻訴劉某森、云南臻味號茶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臻味號茶業公司)、西雙版納臻味號茶廠(下稱臻味號茶廠)侵權商標糾紛案件,三被上訴人判刑賠付呂禮臻財產損失及有效支出總共53余萬元。
據了解,呂禮臻是恢復傳統式普洱茶手工制茶工藝的代表人物,于2010年5月13日申請注冊了第8292881號商標,被核準使用在茶、茶飲料等第30類商品,并且于2013年1月7日起得到“臻味”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專用權。
呂禮臻覺得,其對“臻味”商標自2005年剛開始應用,并合理合法得到商標專用權。三被上訴人在同樣貨品上,惡意應用類似漢語商標及漢語字母組合商標,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劉某森所運營的北京森永祥茶葉銷售中心(下稱森永祥中心)是臻味號茶業公司的代理商,臻味號茶廠做為承攬人承擔實際生產加工、制做侵權行為貨品。因而,呂禮臻于2017年3月15日將劉某森、臻味號茶業公司及臻味號茶廠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懇求判定三被上訴人終止侵權責任,發布公布申明清除危害,懇求三被上訴人連同賠付其財產損失600萬余元以及他有效花費開支。
劉某森與臻味號茶業公司辯稱,其申請在先,應用在先。臻味號茶業公司的創辦人及關聯企業云南臻味號茶葉有限公司對臻味商標長期性應用全過程中找不到故意,不受非法干涉。臻味號茶廠辯稱,呂禮臻對涉案人員商標的申請注冊晚于臻味號茶業公司和臻味號茶廠的法人代表及實行事務管理合作伙伴邱某忠的臻味商標注冊申請,臻味號茶業公司和臻味號茶廠在先應用,已產生相當規模。三被上訴人均在原來范圍之內應用,不組成侵權行為。
法院經案件審理查清,三被上訴人應用的商標與呂禮臻的商標注冊組成類似,應用貨品組成同樣。三被上訴人的應用時間晚于呂禮臻對其商標注冊的應用時間,不組成在先使用的商標,故三被上訴人認為的商標先用權抗辯原因不符合法律要件。因而,法院判決三被上訴人終止侵權責任,發布公布申明清除危害,賠付呂禮臻財產損失以及他有效支出總共150余萬元。
判決后,呂禮臻與三被上訴人均不服氣,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到上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案件審理后覺得,三被上訴人使用的被控侵權行為標志侵害了呂禮臻的商標專用權;三被上訴人相關先于呂禮臻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以前應用該商標的認為不可以創立,從而其認為的在先應用抗辯不可以創立;針對此案侵權賠償金額,應依據三被上訴人執行侵權責任的性質、期間、范圍、后果及其涉案商標的知名度等狀況明確。上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劉某森、臻味號茶業公司、臻味號茶廠終止侵權行為,賠付呂禮臻財產損失及有效支出53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