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19-08-13 10:49:00
時下,滴滴順風車何時重新上線暫時未知,然而滴滴申請注冊4年多的“滴滴順風車”商標卻一波三折,近期還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駁回商標注冊請求。
資料顯示,2015年03月26日,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16570638號“滴滴順風車”商標,2017年5月2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滴滴順風車”商標在“商業信息;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據檢索(替他人)”服務上的申請。
滴滴不服上述決定,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8年在5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滴滴訴被告商評委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
判決書顯示,“滴滴順風車”與北京學而思公司第16503463號“滴滴家教”商標、深圳市七號科技公司第16025983號的“滴滴滴打印”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滴滴認為自己及其關聯企業是“滴滴順風車”、“滴滴”、“嘀嘀”等商標的獨創者和最早使用人,通過滴滴及其關聯公司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滴滴順風車商標已在中國取得極高知名度。四、兩枚引證商標“滴滴家教”和“滴滴滴打印”的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法院中止審理。
資料顯示,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公司在2015年03月17日申注“滴滴家教”商標,比滴滴申請“滴滴順風車”商標早了9天。而深圳市七號科技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申注“滴滴滴打印”商標,也比滴滴早了3個月。截至案件審理時,引證商標“滴滴家教”尚在異議審理程序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9年3月27日針對引證商標“滴滴滴打印”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商評字[2019]第61180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但目前該裁定尚未生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滴滴提出的滴滴順風車商標經過持續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同引證商標“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共存于市場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的訴訟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滴滴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商業信息、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經過使用已經能夠使相關公眾對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進行區分,從而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
“滴滴順風車”文字商標,引證商標一為“滴滴家教”文字商標,引證商標二為“滴滴滴打印”文字商標。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相比,兩者均是由普通印刷字體構成的文字商標,且文字部分均包含“滴滴”二字,該文字組合并無固定含義,故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時,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已經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結論并無不當。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滴滴順風車”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商業信息;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據檢索(替他人)”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本案為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案件,引證商標“滴滴順風車”,“滴滴滴打印”權利人不參與行政和訴訟程序,故無法對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予以舉證和辯論,法院無法將訴爭商標的知名度作為考量因素,否則將有違程序正當性,因此對滴滴相關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今年7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滴滴申請注冊“滴滴順風車”商標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