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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7-26 13:30:19
如果你玩過《天天酷跑》,假面獅王一定不會陌生!它是一只用來提升技能的虛擬寵物,游戲中一般會設定擁有不同技能的各類角色形象,來提升作戰或得分能力,假面獅王也是如此!
這樣一只小小的游戲寵物看著十分簡單,但是,對于設計師來說,無數個這樣的寵物卻花費了他們大量的心血,這些虛擬角色都需要設計師一筆一筆畫出來,再用軟件制作出各種動畫效果,真個過程著實耗費時間和精力。
游戲發行之后,這樣一個可愛的寵物形象受到了不少商家的“青睞”,被用來制作玩具、服裝,最近騰訊就因為這只“假面獅王”的商標問題和人打了場官司!
2013年12月31日,香港嘉寳龍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申請注冊第13837941號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褲子”等商評上,核準使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
之后,騰訊公司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做出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2016年3月29日,騰訊公司不服該認定,于法定期限內將原商評委連同第三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騰訊公司認為該商標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第三人將原告游戲中眾多角色名稱申請注冊為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
騰訊公司提交了包括《天天酷跑》游戲寵物形象設計中假面獅王作品登記證書;《天天酷跑》游戲中被第三人搶注為商標的其他寵物形象介紹;《騰訊天天跑酷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多份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中,“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之外的其他在先合法權利,包括著作權。
本案中,原告主張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圖形為一個卡通小獅子形象,其構圖和設計整體上呈現出一定的審美意義,體現了設計者獨立的選擇和取舍,具有一定獨創性,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
原告提交的證據假面獅王作品登記證書,載明該作品的作者、著作權人均為原告,創作完成時間為2013年9月15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3年10月14日,登記日期為2016年4月6日;《騰訊天天跑酷軟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原告為騰訊天天跑酷軟件的著作權人,登記日期為2013年9月5日,開發完成日期為2013年7月1日,故原告為有權主張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權利人,可就該涉案美術作品主張相關權利。
原告提交的多份證據顯示包含“假面獅王”形象的《天天酷跑》游戲于2013年11月之前已經上線,可以認定涉案美術作品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創作完成,且經過游戲上線、網頁宣傳等方式公開發表。
訴爭商標與涉案圖形作品完全相同,而第三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圖形系其獨立創作完成或存在合法授權或者許可,故綜合現有證據可以推定第三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涉案美術作品的在先著作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也就是說,騰訊公司通過在先著作權登記證書,成功無效掉了侵權商標!可見,著作權登記在保護商標權益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企業在布局商標的同時,建議對版權進行登記,也方便日后更全面地維護品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