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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6-11 10:43:42
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地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換句話說,在有的情況下,即使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志,也不應被視為侵權行為,商標權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稱或地址的行為。姓名(名稱權是與商標權并行的權利,二者都受法律的保護,行使時也不應相互排斥。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稱或地址就是行使姓名(名稱)權的表現。許多國家的立法都規定了姓名(名稱)權對商標權行使的限制,如英國1994年10月30日頒發的商標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一個人使用自己的名字或地址”時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1996年修訂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和1991年修訂的日本商標法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我國商標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這完全符合《民法通則》權利不得濫用的宗旨。
2、善意使用關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日期以及其他描述性標志的行為。關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日期的標志以及其他描述性標志,原則上是不準注冊為商標的,即使它們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第二含義而被注冊為商標,根據民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其他人也可以善意使用。因此,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有關商品的描述性標志的行為。例如,1992年修訂的意大利商標法第1條第2款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不授權專用權人禁止他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以下事項:(1)他人自有的姓名和地址;(2)關于種類、質量、數量、使用目的、價值、地理產地、商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的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歐盟《商標條例》第12條也有類似規定。
3、行使在先使用權的行為。例如,為了保護馳名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就必須制止搶先注冊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日本商標法規定:一件馳名商標的所有人,雖然沒有將其商標注冊,第三者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時,仍有權繼續使用其商標,第三者不得以行使商標禁止權為理由阻止馳名商標所有人繼續使用其商標。我國商標法第32條也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是商標法針對社會上惡意搶注他人未注冊商標越來越嚴重的現象而專門制定的,從而為搶注行為進行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
相關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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