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19-05-20 11:20:07
“這個案例,我們很無奈。”12日下午,山東溫和酒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對經濟記者說道,“但不管如何,此事對我們影響不大。”
溫和酒業總經理所說“案例”,是指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溫和酒業、山東溫和酒業營銷有限公司、山東溫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該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日前已審理終結。溫和酒業等三公司被判賠10萬元,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697961號、第154786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017年10月,山東溫和酒業推出的一款“羵羊醇王、密級”白酒參加了2017年秋季山東省糖酒商品交易會。這款白酒突出使用的“密級”這一標識和頗具特色的包裝設計,成為該款酒的一大看點和賣點,也引來了參展商之一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注意。
酒鬼酒公司認為,“密級”一直是自己公司在超高端品牌酒水上使用的商標,應屬酒鬼酒公司獨創。而溫和酒業展銷的“羵羊醇王、密級”這款白酒,涉嫌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酒鬼酒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第7697961號、第154786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酒鬼酒稱,公司系第7697961號、第154786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內參”“密級”品牌系酒鬼酒獨創,一直以來,酒鬼酒在超高端品牌酒水上使用“內參”“密級”商標,并使用具有獨特設計的瓶型。2017年10月,溫和營銷公司參加山東省糖酒副食品商業協會在臨沂國際會展中心舉辦的2017年秋季(第78屆)山東省糖酒商品交易會。在該糖酒會上,溫和營銷公司展銷了涉案商品,該商品突出使用有“密級”標識,系將“密級”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同時該商品所使用的酒瓶與第15478656號立體商標的整體形狀及視覺效果基本相同或近似,構成商標侵權。三被告具有關聯關系,具有主觀惡意,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定,山東溫和集團旗下的“羵羊醇王、密級”白酒包裝及瓶身上標注的“密級”字樣以及酒瓶本身,均易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
最終,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山東溫和酒業有限公司、山東溫和酒業營銷有限公司、山東溫和股份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侵犯酒鬼酒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共同賠償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